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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90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904號

聲請人
弘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鴻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90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益來工程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49,245元 │AA0001290 │97年12月31日 ││ │司 邱進原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2 │益來工程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600元 │AA0001291 │97年12月31日 ││ │司 邱進原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90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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