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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巧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被告
傳說之城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劉新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鑑定人丙○○○○○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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