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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米迪亞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㈠原告應提出截至民國97年7 月30日止應付貨款為186 萬192元之明細及單據(與附件16銷售金額加總不符)。被告應就應付貨款金額應係若干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㈡原告應陳明附件16退貨細目與附件3 、4 退貨細目不一之原因。

㈢被告應提出95年8 月至97年7 月每月銷貨予原告之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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