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中柱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另案訴外人陳何草對被告提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前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判決,但被告提起上訴而至今未確定,且被告主張如上開判決確定其應返還訴外人陳何草款項,則於本件應列為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自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是被告主張列為扣除之債務是否有理由須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確定判決結果為斷,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