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喬山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即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丙○○(下與被告甲○○、喬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喬山公司》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名稱、姓名)、甲○○、喬山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喬山公司於民國96年8 月1 日,邀同丙○○、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而向伊借款3 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16 萬元、350 萬元、330 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借款期限均自96 年8月1 日起至97年8 月1 日止。利息則按伊所訂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1.6%計算,並隨上述利率調整而調整(見系爭借據第4 條第1 項第3 款)。又系爭借款應自撥款日後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被告如有任何一期不依約付息時,經伊定合理期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分見系爭借據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條第2 項第1 款),且利息除改依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碼1%計算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見系爭借據第5 條)。詎喬山公司自97年4 月1 日起即未依約付息,經伊定期催告後,尚積欠伊本金1226萬0114元。是喬山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已全部到期,且應按上述方式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又丙○○、甲○○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喬山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是伊得本於系爭借據之約定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1226萬01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26萬01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全部查詢單、利率資料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系爭借據所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改依系爭借據第5 條第2 項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此觀諸系爭借據第11條第2 項第1 款、第5條約定自明。經查,喬山公司於97年4 月1 日起即未依約付息,經原告於同年5 月9 日催告後仍未清償,依上開約定,系爭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職是,原告依系爭借據、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本金1226萬01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萬287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1萬9976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900元),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 │編號│借款本金│尚 欠 本 金 │借 款 日│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1 │ 616萬元│ 552萬元│96.08.01│97.08.01│ 97.04.01│ 5.385│ 97.05.02│ ├──┼────┼──────┼────┼────┼───────┼───┼───────┤ │ 2 │ 350萬元│ 344萬114元│96.08.01│97.08.01│ 97.04.01│ 5.385│ 97.05.02│ ├──┼────┼──────┼────┼────┼───────┼───┼───────┤ │ 3 │ 330萬元│ 330萬元│96.08.01│97.08.01│ 97.04.01│ 5.385│ 97.05.02│ ├──┼────┼──────┼────┴────┴───────┴───┴───────┤ │共計│1296萬元│ 1226萬114元│ │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自上述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