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請人
聯興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7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關弘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216,588元 │WYAA0000000 │97年4月30日 ││ │司 洪文照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