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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9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同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縣新莊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94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