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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56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6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2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565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