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 債務人
- 甲○○
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聲請保全處分,漏未填載保全處分聲請狀內「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等欄位之內容,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