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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債務人
甲○○

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聲請保全處分,漏未填載保全處分聲請狀內「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等欄位之內容,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