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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
瀚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被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算式:每月租金120000元×剩餘租賃期間10個月+被告主張原告積欠之租金437958元=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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