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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告
瀚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原告
甲○○
原告
共同送達
被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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