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王怡雯

  • 當事人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桂珠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冠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