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桂珠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