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 上訴人
-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庚○○、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算式:926336+270000×5=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