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俞慧君

  • 當事人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庚○○、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算式:926336+270000×5=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 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岳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