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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庚○○、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算式:926336+270000×5=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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