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 上訴人
-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庚○○、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5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5,358 元,上開裁定業於99年6 月3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