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56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6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2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565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2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