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瀚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算式:每月租金120000元×剩餘租賃期間10個月+被告主張原告積欠之租金437958元=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