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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9號

確認委認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告
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慧
被告
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翠慧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7 月6 日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99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係於99年7 月23日判決終結,惟原告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判決前之99年7 月9 日已變更為黃翠慧,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黃翠慧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0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認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