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告
捷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揚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貳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