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5號
- 原告
- 捷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揚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貳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