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1號
- 原告
- 瀚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原告
- 甲○○
- 原告
- 共同送達
- 被告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