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黃柏青
- 聲請人
- 黃建興
- 相對人
- 和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水
- 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因本院原選派之檢查人林倩如會計師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解任,本院另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施中川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 段30號9 樓)為和泰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和泰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理由
一、查聲請人等前以其等為繼續1 年以上,各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157%之股東,相對人公司曾有2 年未召開股東會,且其與侵占公司款項之人達成和解後,被侵占之款項新臺幣94,812,510元是否業已返還,迄今不明,聲請人等多次要求查帳,相對人公司均置之不理,嚴重影響聲請人等權益為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清查相對人公司自民國89年起至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0 年4 月6 日以99年度司字第383 號裁定選派林倩如會計師和泰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惟經本院以100 年度抗字第61號號裁定駁回抗告,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非抗字第167 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等情,有卷附相關裁定可資參照。又本院原選任之檢查人林倩如會計師因業務繁忙,業已向本院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准予解任,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誤,則本院自有為相對人另行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二、本院爰斟酌聲請人推薦之施中川會計師為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現為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路○ 段30號9 樓),具有相當之資歷經驗,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等及其他股東之權益,且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認選派其擔任檢查人,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施中川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89年1 月1 日起至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相對人公司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公司負擔,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