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2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三門順利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23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