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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告
乙○○
被告
三門順利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簽領資料影本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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