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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0號

原告
第一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被告
吳家羢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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