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0號
- 原告
- 第一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被告
- 吳家羢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偉律師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