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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玄○○
原告
己○○
原告
亥○○
原告
酉○○
原告
卯○○
原告
宙○○
原告
午○○
原告
巳○○
原告
子○○
原告
戌○○
原告
壬○○
原告
天○○
原告
宇○○
原告
辛○○
原告
地○○
原告
丙○○
原告
癸○○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寅○○
原告
申○○
原告
丑○○
原告
庚○○
原告
丁○○
原告
辰○○
原告
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告
伯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㈦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原告玄○○、辰○○、未○○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其餘原告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捌捌壹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其中於民國94年7 月1 日前已任職被告之原告,均於94年7 月1 日起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勞退新制。詎被告於98年6 月15日無預警以公司休業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通知除原告未○○以外之原告自翌日起毋庸上班。被告雖特別請原告未○○繼續工作,但於98年7 月20日仍未經預告,對之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自翌日起毋庸上班。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告之平均工資及工作年資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另原告98年6 月15日當時之工資,除原告鍾錦達為新臺幣64,833元外,其餘均與附表一所示平均工資同額。故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預告期間工資、附表二編號㈢所示之資遣費、附表二編號㈣⑴所示原告未○○98年6 月1 日至98年7 月20日之工資及其餘原告98年6 月1 日至98年6 月15日之工資,及如附表二編號㈣⑵所示因終止勞動契約致當年度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計算式為基本工資除以30日乘以日數等於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為此,爰依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3 項、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未休假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原告玄○○、辰○○、未○○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11月20日),其餘原告部分自99年4 月2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基隆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計算書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法應認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⑴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及民法第48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基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規定甚明。參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 款規定,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倘可歸責於雇主者,即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相當,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⑵本件原告積欠被告如附表二編號㈣⑴所示之工資(其中被告就原告未○○98年6 月1 日至同年7 月20日應得之工資117,300 元,已清償48,300元,尚積欠69,000元)及附表二編號㈣⑵所示因終止勞動契約致98年度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計算式為基本工資除以30日乘以日數等於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原告等自得依據前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㈢原告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部分:

⑴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其預告期間為:⒈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⒉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⒊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前開規定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資遣費之給付標準則為:⒈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⒉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第16條第1 項、第3 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可按。

⑵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工作年資如附表一所示,則被告應依原告之工作年資,分別於10日、20日或30日前預告原告終止勞動契約(詳如附表二編號㈤),其於98年7 月20日通知原告未○○、於98年6 月15日通知其餘原告,均自翌日為終止勞動契約,顯未給予預告期間,則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㈤所示之預告工資(計算式為原告98年6 月15日之工資除以30乘以預告期間日數等於預告工資)。原告分別請求與如附表二編號㈤同額或較低額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預告工資,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⑶另原告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到職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經被告於98年7 月20日及98年6 月15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規定終止與原告未○○及其餘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而原告之工作年資及平均工資亦詳如附表一所示。是其中94年6 月30日前即任職於被告之原告,關於舊制工作年資部分,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適用新制後工作年資得與其餘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請求給付資遣費,其數額及計算式均詳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發給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之資遣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之資遣費,其中與編號㈥同額或較少額部分,於法均無不可,應予准許。逾越附表二編號㈥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即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亦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8 條規定可稽。是原告於起訴時,其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債權,均已屆清償期,原告請求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4 月27日)或起訴狀繕本翌日(即98年11月20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均無不可,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法律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並依兩造勞動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未休假工資,於主文第1 項所示之範圍內,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非所據,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勝訴部分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院為終局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61,291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命被告負擔其中48,817元,餘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姓  名│到  職  日  │離  職  日  │年     資   │平均工資│
  ├──┼───┼──────┼──────┼──────┼────┤
  │ 1  │玄○○│95年9月19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270日│25,000元│
  ├──┼───┼──────┼──────┼──────┼────┤
  │ 2  │己○○│96年5月5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1年42日 │25,000元│
  ├──┼───┼──────┼──────┼──────┼────┤
  │ 3  │亥○○│97年7月7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344日   │25,000元│
  ├──┼───┼──────┼──────┼──────┼────┤
  │ 4  │酉○○│95年11月6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222日│23,500元│
  ├──┼───┼──────┼──────┼──────┼────┤
  │ 5  │卯○○│89年8月16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4年11月 │42,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 6  │宙○○│92年12月16日│98年6月15日 │舊制1年7月  │64,833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 7  │午○○│95年8月2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318日│30,000元│
  ├──┼───┼──────┼──────┼──────┼────┤
  │ 8  │巳○○│89年12月21日│98年6月15日 │舊制4年7月  │41,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 9  │子○○│95年4月3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3年74日 │28,500元│
  ├──┼───┼──────┼──────┼──────┼────┤
  │10  │戌○○│96年7月9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1年342日│23,500元│
  ├──┼───┼──────┼──────┼──────┼────┤
  │11  │壬○○│93年4月26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1年3月  │25,5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2  │天○○│89年12月21日│98年6月15日 │舊制4年7月  │25,5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3  │宇○○│95年8月28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292日│25,500元│
  ├──┼───┼──────┼──────┼──────┼────┤
  │14  │辛○○│91年7月22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12月 │39,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5  │地○○│92年6月25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1月  │59,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6  │丙○○│92年2月19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5月  │28,5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7  │癸○○│97年7月2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349日   │25,000元│
  ├──┼───┼──────┼──────┼──────┼────┤
  │18  │戊○○│91年10月3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9月  │32,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9  │乙○○│97年5月14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1年33日 │24,500元│
  ├──┼───┼──────┼──────┼──────┼────┤
  │20  │寅○○│97年4月11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1年66日 │38,000元│
  ├──┼───┼──────┼──────┼──────┼────┤
  │21  │申○○│94年12月12日│98年6月15日 │新制3年186日│28,150元│
  ├──┼───┼──────┼──────┼──────┼────┤
  │22  │丑○○│89年5月9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5年2月  │32,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23  │庚○○│95年8月1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319日│40,000元│
  ├──┼───┼──────┼──────┼──────┼────┤
  │24  │丁○○│92年6月13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1月  │28,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25  │辰○○│91年8月12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11月 │44,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26  │未○○│85年10月21日│98年7月20日 │舊制8年9月  │69,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附表二:被告應給付金額及計算方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
 │編│   ㈠     │   ㈡   │    ㈢    │        ㈣          │        ㈤        │       ㈥       │    ㈦    │
 │號│          │        │          │                    │                  │                │          │
 ├─┼─────┼────┼─────┼──────────┼─────────┼────────┼─────┤
 │姓│原告請求  │原告請求│ 原告請求 │      原告請求      │    得請求之      │     得請求之   │   本院   │
 │名│之總金額  │預告工資│  資遣費  │積欠薪資及未休假薪資│    預告工資      │      資遣費    │准許之金額│
 ├─┼─────┼────┼─────┼──────────┼─────────┼────────┼─────┤
 │簡│63,413元  │16,666元│34,24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6,667元(預告期間│34,247元【計算式│63,413元  │
 │○│          │        │          │  月15日:12,500元  │20日,計算式:2500│:新制:25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 ÷30×20=16667 │1/2 ×(2 +270/│          │
 │  │          │        │          │                    │)                │365 )=34247 】│          │
 ├─┼─────┼────┼─────┼──────────┼─────────┼────────┼─────┤
 │李│43,804元  │16,666元│13,938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6,667元(預告期間│13,938元【計算式│43,804元  │
 │○│          │        │          │  月15日:12,500元  │:20日,計算式:25│:新制:25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700元 │000 ÷30×20=1666│1/2 ×(1 +42/ │          │
 │  │          │        │          │  (21000÷30×1=70│7 )              │3 65)=13938 】│          │
 │  │          │        │          │  0)               │                  │                │          │
 ├─┼─────┼────┼─────┼──────────┼─────────┼────────┼─────┤
 │陳│32,615元  │8,333元 │11,782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8,333 元(預告期間│11,781元【計算式│32,614元  │
 │○│          │        │          │  月15日:12,500元  │:10日,計算式:25│:新制:25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00 ÷30 ×10=833│1/2 ×344/365 )│          │
 │  │          │        │          │                    │3)               │=11781 】      │          │
 ├─┼─────┼────┼─────┼──────────┼─────────┼────────┼─────┤
 │陳│61,395元  │15,666元│30,646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5,667元(預告期間│30,647元【計算式│61,395元  │
 │○│          │        │          │  月15日:11,750元  │:20日,計算式:23│:新制:23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3,333 │500 ÷30×20=1566│1/2 ×(2+222/36│          │
 │  │          │        │          │  元(20000÷30×5=│7)               │5 )=30647 】   │          │
 │  │          │        │          │  3333 )           │                  │                │          │
 ├─┼─────┼────┼─────┼──────────┼─────────┼────────┼─────┤
 │張│361,035元 │42,000元│289,635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42,000元(預告期間│共289,637 元【計│361,035元 │
 │○│          │        │          │  月15日:21,000元  │:30日,計算式:42│算式:舊制:42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8,400 │000 ÷30×30=4200│0 ×(4+11/12 ) │          │
 │  │          │        │          │  元(28000÷30×9=│0)               │+新制:42000 ×│          │
 │  │          │        │          │  8400 )           │                  │1/2 ×(3 +350/3│          │
 │  │          │        │          │                    │                  │65 )=289637】  │          │
 ├─┼─────┼────┼─────┼──────────┼─────────┼────────┼─────┤
 │鍾│353,851 元│69,000元│230,984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69,000元(預告工資│共230,986 元【計│353,851元 │
 │○│          │        │          │  月15日:34,500元  │期間:30日,計算式│算式:舊制:6483│          │
 │○│          │        │          │⑵未休假工資:19,367│:69000 ÷30×30=│3 ×(1+7/12) +│          │
 │  │          │        │          │  元(41500÷30×14 │69000)           │新制:64833×1/2│          │
 │  │          │        │          │  =19367)         │                  │×(3+350/365 )│          │
 │  │          │        │          │                    │                  │=230986】      │          │
 ├─┼─────┼────┼─────┼──────────┼─────────┼────────┼─────┤
 │郭│81,402元  │20,000元│43,069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0,000元(預告期間│43,068元【計算式│81,401元  │
 │○│          │        │          │  月15日:15,000元  │:20日,計算式:30│:新制:30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3,333 │000 ÷30×20=2000│1/2 ×(2 +318 │          │
 │  │          │        │          │  元(25000÷30×4=│0)               │/ 365 )=43068 │          │
 │  │          │        │          │  3333 )           │                  │】              │          │
 ├─┼─────┼────┼─────┼──────────┼─────────┼────────┼─────┤
 │許│338,305元 │41,000元│269,072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41,000元(計算式:│共269,074 元【計│338,305元 │
 │○│          │        │          │  月15日:20,500元  │41000÷30×30=410│算式:舊制:41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7,733 │00)              │0 ×(4+7/12) +│          │
 │  │          │        │          │  元(29000÷30×8=│                  │新制:41000 ×1/│          │
 │  │          │        │          │  7733 )           │                  │2 ×(3 +350/365│          │
 │  │          │        │          │                    │                  │ )=269074】    │          │
 ├─┼─────┼────┼─────┼──────────┼─────────┼────────┼─────┤
 │唐│89,855元  │28,500元│45,638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8,500元(預告期間│45,639元【計算式│89,855元  │
 │○│          │        │          │  月15日:14,250元  │:30日,計算式:28│:新制:28500X1/│          │
 │○│          │        │          │⑵未休假工資:1,467 │500 ÷30×30=2850│2X(3+74/365)=456│          │
 │  │          │        │          │  元(22000÷30×2=│0)               │39】            │          │
 │  │          │        │          │  1467 )           │                  │                │          │
 ├─┼─────┼────┼─────┼──────────┼─────────┼────────┼─────┤
 │陳│50,174元  │15,666元│22,758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5,667元(計算式:│22,760元【計算式│50,174元  │
 │○│          │        │          │  月15日:11,750元  │23500÷30×20=156│:新制:23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67)              │1/2 ×(1 +342/│          │
 │  │          │        │          │                    │                  │365 )=22760 】│          │
 ├─┼─────┼────┼─────┼──────────┼─────────┼────────┼─────┤
 │林│120,600 元│25,500元│82,350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5,500元(預告期間│共82,351元【計算│120,600元 │
 │○│          │        │          │  月15日:12,750元  │:30日,計算式:25│式:舊制:25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500 ÷30×30=2550│×(1 +3/12)+│          │
 │  │          │        │          │                    │0)               │新制:25500 ×1/│          │
 │  │          │        │          │                    │                  │2 ×(3 +350/36│          │
 │  │          │        │          │                    │                  │5 )=82351 】  │          │
 │  │          │        │          │                    │                  │                │          │
 ├─┼─────┼────┼─────┼──────────┼─────────┼────────┼─────┤
 │楊│208,400元 │25,500元│167,350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5,500元(計算式:│共167,351 元【計│208,400元 │
 │○│          │        │          │  月15日:12,750元  │25500÷30×30=255│算式:舊制:2550│          │
 │○│          │        │          │⑵未休假工資:2800元│00)              │0 ×(4+7/12) +│          │
 │  │          │        │          │  (21000÷30×4=  │                  │新制:25500 ×1/│          │
 │  │          │        │          │  2800)            │                  │2 ×(3+350/365 │          │
 │  │          │        │          │                    │                  │) =167351】    │          │
 ├─┼─────┼────┼─────┼──────────┼─────────┼────────┼─────┤
 │謝│65,449元  │17,000元│35,699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7,000元(預告期間│35,700元【計算式│65,449元  │
 │○│          │        │          │  月15日:12,750元  │:20日,計算式:25│:新制:25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500 ÷30×20=1700│1/2 ×(2 +292 │          │
 │  │          │        │          │                    │0)               │/365)=35700 】│          │
 ├─┼─────┼────┼─────┼──────────┼─────────┼────────┼─────┤
 │林│257,280元 │39,000元│194,19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39,000元(計算式:│共194,199 元【計│257,280元 │
 │○│          │        │          │  月15日:19,500元  │39000÷30×30=390│算式:舊制:39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4583元│00)              │0X3 + 新制:3900│          │
 │  │          │        │          │  (27500÷30×5=45│                  │0X1/2 X(3+350/36│          │
 │  │          │        │          │  83)              │                  │5) =194199】   │          │
 ├─┼─────┼────┼─────┼──────────┼─────────┼────────┼─────┤
 │鄭│340,203元 │59,000元│239,703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59,000元(預告期間│共239,704 元【計│340,203元 │
 │○│          │        │          │  月15日:29,500元  │:30日,計算式:59│算式:舊制:59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12,000│000÷30×30=59000│0 ×(2+1/12) +│          │
 │  │          │        │          │  元(36000÷30×10 │)                │新制:59000 ×1/│          │
 │  │          │        │          │  =12000)         │                  │2 ×(3+350/365 │          │
 │  │          │        │          │                    │                  │)=239704】     │          │
 ├─┼─────┼────┼─────┼──────────┼─────────┼────────┼─────┤
 │余│172,739元 │28,500元│125,289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8,500元(預告期間│共125,289 元【計│172,739元 │
 │○│          │        │          │  月15日:14,250元  │:30日,計算式:28│算式:舊制:2850│          │
 │○│          │        │          │⑵未休假工資:4,700 │500÷30×30=28500│0 ×(2+5/12) +│          │
 │  │          │        │          │  元(23500÷30×6=│                  │新制:28500 ×1/│          │
 │  │          │        │          │  4700)            │                  │2 ×(3+350/365)│          │
 │  │          │        │          │                    │                  │ =125289】     │          │
 ├─┼─────┼────┼─────┼──────────┼─────────┼────────┼─────┤
 │邱│32,786元  │ 8,333元│11,953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8,333 元(預告期間│11,952元【計算式│32,785元  │
 │○│          │        │          │  月15日:12,500元  │:10日,計算式:25│:新制:25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00 ÷30 ×10=833│1/2 ×349/365 )│          │
 │  │          │        │          │                    │3)               │=11952 】      │          │
 ├─┼─────┼────┼─────┼──────────┼─────────┼────────┼─────┤
 │吳│208,327元 │32,000元│151,344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32,000元(預告期間│共151,342 元【計│208,325元 │
 │○│          │        │          │  月15日:16,000元  │:30日,計算式:32│算式:舊制:32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8,983 │000 ÷30×30=3200│0 ×(2+9/12) +│          │
 │  │          │        │          │  元(24500÷30×11 │0)               │新制:32000 ×1/│          │
 │  │          │        │          │  =8983)          │                  │ 2×(3 +350/365│          │
 │  │          │        │          │                    │                  │ )=151342】    │          │
 ├─┼─────┼────┼─────┼──────────┼─────────┼────────┼─────┤
 │余│41,940元  │16,333元│13,35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6,333元( 預告期間│13,358元【計算式│41,940元  │
 │○│          │        │          │  月15日:12,250元  │20 日 ,計算式:24│:新制:24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50 0 ÷30 ×20=16│1/2 ×(1 +33/ │          │
 │  │          │        │          │                    │333 )             │365 )=13358 】│          │
 ├─┼─────┼────┼─────┼──────────┼─────────┼────────┼─────┤
 │張│73,068    │25,333元│22,435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5,333元(計算式:│22,436元【計算式│73,068元  │
 │○│          │        │          │  月15日:19,000元  │38000÷30×20=253│:新制:38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6,300 │33)              │1/2 ×(1 +66/ │          │
 │  │          │        │          │  元(27000÷30×7=│                  │365 )=22436 】│          │
 │  │          │        │          │  6300 )           │                  │                │          │
 ├─┼─────┼────┼─────┼──────────┼─────────┼────────┼─────┤
 │陳│ 93,822元 │28,150元│49,39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8,150元(預告期間│49,397元【計算式│93,822元  │
 │○│          │        │          │  月15日:14,075元  │:30日,計算式:28│:新制:2815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2,200 │150 ÷30×30=2815│1/2 ×(3 +186 │          │
 │  │          │        │          │  元(22000÷30×3=│0)               │/365)=49397 】│          │
 │  │          │        │          │  2200 )           │                  │                │          │
 ├─┼─────┼────┼─────┼──────────┼─────────┼────────┼─────┤
 │徐│285,844元 │32,000元│228,67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32,000元(預告期間│共228,676 元【計│285,843元 │
 │○│          │        │          │  月15日:16,000元  │:30日,計算式:32│算式:舊制:32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9,167 │000 ÷30×30=3200│0 ×(5+2/12 )+│          │
 │  │          │        │          │  元(25000÷30×11 │0)               │新制:32000 ×1/│          │
 │  │          │        │          │  =9167)          │                  │2 ×(3+350/365)│          │
 │  │          │        │          │                    │                  │=228676】      │          │
 ├─┼─────┼────┼─────┼──────────┼─────────┼────────┼─────┤
 │李│104,144元 │26,666元│57,478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6,667元(預告期間│57,479元【計算式│104,144元 │
 │○│          │        │          │  月15日:20,000元  │:20日,計算式:40│:新制:40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00 ÷30×20=2666│1/2 ×(2 +319 │          │
 │  │          │        │          │                    │7)               │/365)=57479 】│          │
 ├─┼─────┼────┼─────┼──────────┼─────────┼────────┼─────┤
 │吳│156,426元 │28,000元│113,759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8,000元(預告期間│共113,758 元【計│156,425元 │
 │○│          │        │          │  月15日:14,000元  │:30日,計算式:28│算式:舊制:28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667元 │000 ÷30×30=2800│0 ×(2+1/1 2 ) │          │
 │  │          │        │          │  (20000÷30×1=66│0)               │+新制:28000 ×│          │
 │  │          │        │          │  7)               │                  │1/2 ×(3+350/36│          │
 │  │          │        │          │                    │                  │5)=113758】    │          │
 ├─┼─────┼────┼─────┼──────────┼─────────┼────────┼─────┤
 │張│281,427元 │44,000元│215,42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44,000元(預告期間│共215,429 元【計│281,427元 │
 │○│          │        │          │  月15日:22,000元  │:30日,計算式:44│算式:舊制:44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00 ÷30×30=4400│0 ×(2+11/12 ) │          │
 │  │          │        │          │                    │0)               │+新制:44000 ×│          │
 │  │          │        │          │                    │                  │1/2 ×(3 +350/3│          │
 │  │          │        │          │                    │                  │65 )=215429】  │          │
 ├─┼─────┼────┼─────┼──────────┼─────────┼────────┼─────┤
 │郭│906,460 元│69,000元│743,640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7 │69,000元(預告期間│共743,640 元【計│906,460元 │
 │○│          │        │          │  月20日:69,000元  │30日,計算式:6900│算式:舊制:69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24,820│0 ÷30×30=69000 │0 ×(8 +9/1 2 │          │
 │  │          │        │          │  元(43800÷30×17 │)                │)+新制:69000 │          │
 │  │          │        │          │  =24820)         │                  │×1/2 ×(4 +20│          │
 │  │          │        │          │                    │                  │/365)=7436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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