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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玄○○
- 原告
- 己○○
- 原告
- 亥○○
- 原告
- 酉○○
- 原告
- 卯○○
- 原告
- 宙○○
- 原告
- 午○○
- 原告
- 巳○○
- 原告
- 子○○
- 原告
- 戌○○
- 原告
- 壬○○
- 原告
- 天○○
- 原告
- 宇○○
- 原告
- 辛○○
- 原告
- 地○○
- 原告
- 丙○○
- 原告
- 癸○○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原告
- 寅○○
- 原告
- 申○○
- 原告
- 丑○○
- 原告
- 庚○○
- 原告
- 丁○○
- 原告
- 辰○○
- 原告
- 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玉津律師
- 被告
- 伯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㈦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原告玄○○、辰○○、未○○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其餘原告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捌捌壹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其中於民國94年7 月1 日前已任職被告之原告,均於94年7 月1 日起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勞退新制。詎被告於98年6 月15日無預警以公司休業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通知除原告未○○以外之原告自翌日起毋庸上班。被告雖特別請原告未○○繼續工作,但於98年7 月20日仍未經預告,對之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自翌日起毋庸上班。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告之平均工資及工作年資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另原告98年6 月15日當時之工資,除原告鍾錦達為新臺幣64,833元外,其餘均與附表一所示平均工資同額。故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預告期間工資、附表二編號㈢所示之資遣費、附表二編號㈣⑴所示原告未○○98年6 月1 日至98年7 月20日之工資及其餘原告98年6 月1 日至98年6 月15日之工資,及如附表二編號㈣⑵所示因終止勞動契約致當年度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計算式為基本工資除以30日乘以日數等於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為此,爰依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3 項、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未休假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原告玄○○、辰○○、未○○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11月20日),其餘原告部分自99年4 月2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基隆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計算書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法應認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⑴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及民法第48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基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規定甚明。參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 款規定,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倘可歸責於雇主者,即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相當,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⑵本件原告積欠被告如附表二編號㈣⑴所示之工資(其中被告就原告未○○98年6 月1 日至同年7 月20日應得之工資117,300 元,已清償48,300元,尚積欠69,000元)及附表二編號㈣⑵所示因終止勞動契約致98年度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計算式為基本工資除以30日乘以日數等於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原告等自得依據前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㈢原告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部分:
⑴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其預告期間為:⒈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⒉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⒊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前開規定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資遣費之給付標準則為:⒈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⒉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第16條第1 項、第3 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可按。
⑵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工作年資如附表一所示,則被告應依原告之工作年資,分別於10日、20日或30日前預告原告終止勞動契約(詳如附表二編號㈤),其於98年7 月20日通知原告未○○、於98年6 月15日通知其餘原告,均自翌日為終止勞動契約,顯未給予預告期間,則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㈤所示之預告工資(計算式為原告98年6 月15日之工資除以30乘以預告期間日數等於預告工資)。原告分別請求與如附表二編號㈤同額或較低額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預告工資,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⑶另原告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到職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經被告於98年7 月20日及98年6 月15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規定終止與原告未○○及其餘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而原告之工作年資及平均工資亦詳如附表一所示。是其中94年6 月30日前即任職於被告之原告,關於舊制工作年資部分,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適用新制後工作年資得與其餘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請求給付資遣費,其數額及計算式均詳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發給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之資遣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之資遣費,其中與編號㈥同額或較少額部分,於法均無不可,應予准許。逾越附表二編號㈥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即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亦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8 條規定可稽。是原告於起訴時,其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債權,均已屆清償期,原告請求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4 月27日)或起訴狀繕本翌日(即98年11月20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均無不可,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法律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並依兩造勞動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未休假工資,於主文第1 項所示之範圍內,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非所據,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勝訴部分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院為終局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61,291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命被告負擔其中48,817元,餘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姓 名│到 職 日 │離 職 日 │年 資 │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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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玄○○│95年9月19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270日│25,000元│
├──┼───┼──────┼──────┼──────┼────┤
│ 2 │己○○│96年5月5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1年42日 │25,000元│
├──┼───┼──────┼──────┼──────┼────┤
│ 3 │亥○○│97年7月7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344日 │25,000元│
├──┼───┼──────┼──────┼──────┼────┤
│ 4 │酉○○│95年11月6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222日│23,500元│
├──┼───┼──────┼──────┼──────┼────┤
│ 5 │卯○○│89年8月16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4年11月 │42,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 6 │宙○○│92年12月16日│98年6月15日 │舊制1年7月 │64,833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 7 │午○○│95年8月2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318日│30,000元│
├──┼───┼──────┼──────┼──────┼────┤
│ 8 │巳○○│89年12月21日│98年6月15日 │舊制4年7月 │41,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 9 │子○○│95年4月3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3年74日 │28,500元│
├──┼───┼──────┼──────┼──────┼────┤
│10 │戌○○│96年7月9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1年342日│23,500元│
├──┼───┼──────┼──────┼──────┼────┤
│11 │壬○○│93年4月26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1年3月 │25,5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2 │天○○│89年12月21日│98年6月15日 │舊制4年7月 │25,5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3 │宇○○│95年8月28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292日│25,500元│
├──┼───┼──────┼──────┼──────┼────┤
│14 │辛○○│91年7月22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12月 │39,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5 │地○○│92年6月25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1月 │59,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6 │丙○○│92年2月19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5月 │28,5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7 │癸○○│97年7月2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349日 │25,000元│
├──┼───┼──────┼──────┼──────┼────┤
│18 │戊○○│91年10月3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9月 │32,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19 │乙○○│97年5月14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1年33日 │24,500元│
├──┼───┼──────┼──────┼──────┼────┤
│20 │寅○○│97年4月11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1年66日 │38,000元│
├──┼───┼──────┼──────┼──────┼────┤
│21 │申○○│94年12月12日│98年6月15日 │新制3年186日│28,150元│
├──┼───┼──────┼──────┼──────┼────┤
│22 │丑○○│89年5月9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5年2月 │32,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23 │庚○○│95年8月1日 │98年6月15日 │新制2年319日│40,000元│
├──┼───┼──────┼──────┼──────┼────┤
│24 │丁○○│92年6月13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1月 │28,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25 │辰○○│91年8月12日 │98年6月15日 │舊制2年11月 │44,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26 │未○○│85年10月21日│98年7月20日 │舊制8年9月 │69,000元│
│ │ │ │ │新制3年350日│ │
└──┴───┴──────┴──────┴──────┴────┘
附表二:被告應給付金額及計算方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
│編│ ㈠ │ ㈡ │ ㈢ │ ㈣ │ ㈤ │ ㈥ │ ㈦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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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原告請求 │原告請求│ 原告請求 │ 原告請求 │ 得請求之 │ 得請求之 │ 本院 │
│名│之總金額 │預告工資│ 資遣費 │積欠薪資及未休假薪資│ 預告工資 │ 資遣費 │准許之金額│
├─┼─────┼────┼─────┼──────────┼─────────┼────────┼─────┤
│簡│63,413元 │16,666元│34,24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6,667元(預告期間│34,247元【計算式│63,413元 │
│○│ │ │ │ 月15日:12,500元 │20日,計算式:2500│:新制:25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 ÷30×20=16667 │1/2 ×(2 +270/│ │
│ │ │ │ │ │) │365 )=34247 】│ │
├─┼─────┼────┼─────┼──────────┼─────────┼────────┼─────┤
│李│43,804元 │16,666元│13,938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6,667元(預告期間│13,938元【計算式│43,804元 │
│○│ │ │ │ 月15日:12,500元 │:20日,計算式:25│:新制:25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700元 │000 ÷30×20=1666│1/2 ×(1 +42/ │ │
│ │ │ │ │ (21000÷30×1=70│7 ) │3 65)=13938 】│ │
│ │ │ │ │ 0) │ │ │ │
├─┼─────┼────┼─────┼──────────┼─────────┼────────┼─────┤
│陳│32,615元 │8,333元 │11,782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8,333 元(預告期間│11,781元【計算式│32,614元 │
│○│ │ │ │ 月15日:12,500元 │:10日,計算式:25│:新制:25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00 ÷30 ×10=833│1/2 ×344/365 )│ │
│ │ │ │ │ │3) │=11781 】 │ │
├─┼─────┼────┼─────┼──────────┼─────────┼────────┼─────┤
│陳│61,395元 │15,666元│30,646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5,667元(預告期間│30,647元【計算式│61,395元 │
│○│ │ │ │ 月15日:11,750元 │:20日,計算式:23│:新制:23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3,333 │500 ÷30×20=1566│1/2 ×(2+222/36│ │
│ │ │ │ │ 元(20000÷30×5=│7) │5 )=30647 】 │ │
│ │ │ │ │ 3333 ) │ │ │ │
├─┼─────┼────┼─────┼──────────┼─────────┼────────┼─────┤
│張│361,035元 │42,000元│289,635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42,000元(預告期間│共289,637 元【計│361,035元 │
│○│ │ │ │ 月15日:21,000元 │:30日,計算式:42│算式:舊制:42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8,400 │000 ÷30×30=4200│0 ×(4+11/12 ) │ │
│ │ │ │ │ 元(28000÷30×9=│0) │+新制:42000 ×│ │
│ │ │ │ │ 8400 ) │ │1/2 ×(3 +350/3│ │
│ │ │ │ │ │ │65 )=289637】 │ │
├─┼─────┼────┼─────┼──────────┼─────────┼────────┼─────┤
│鍾│353,851 元│69,000元│230,984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69,000元(預告工資│共230,986 元【計│353,851元 │
│○│ │ │ │ 月15日:34,500元 │期間:30日,計算式│算式:舊制:6483│ │
│○│ │ │ │⑵未休假工資:19,367│:69000 ÷30×30=│3 ×(1+7/12) +│ │
│ │ │ │ │ 元(41500÷30×14 │69000) │新制:64833×1/2│ │
│ │ │ │ │ =19367) │ │×(3+350/365 )│ │
│ │ │ │ │ │ │=230986】 │ │
├─┼─────┼────┼─────┼──────────┼─────────┼────────┼─────┤
│郭│81,402元 │20,000元│43,069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0,000元(預告期間│43,068元【計算式│81,401元 │
│○│ │ │ │ 月15日:15,000元 │:20日,計算式:30│:新制:30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3,333 │000 ÷30×20=2000│1/2 ×(2 +318 │ │
│ │ │ │ │ 元(25000÷30×4=│0) │/ 365 )=43068 │ │
│ │ │ │ │ 3333 ) │ │】 │ │
├─┼─────┼────┼─────┼──────────┼─────────┼────────┼─────┤
│許│338,305元 │41,000元│269,072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41,000元(計算式:│共269,074 元【計│338,305元 │
│○│ │ │ │ 月15日:20,500元 │41000÷30×30=410│算式:舊制:41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7,733 │00) │0 ×(4+7/12) +│ │
│ │ │ │ │ 元(29000÷30×8=│ │新制:41000 ×1/│ │
│ │ │ │ │ 7733 ) │ │2 ×(3 +350/365│ │
│ │ │ │ │ │ │ )=269074】 │ │
├─┼─────┼────┼─────┼──────────┼─────────┼────────┼─────┤
│唐│89,855元 │28,500元│45,638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8,500元(預告期間│45,639元【計算式│89,855元 │
│○│ │ │ │ 月15日:14,250元 │:30日,計算式:28│:新制:28500X1/│ │
│○│ │ │ │⑵未休假工資:1,467 │500 ÷30×30=2850│2X(3+74/365)=456│ │
│ │ │ │ │ 元(22000÷30×2=│0) │39】 │ │
│ │ │ │ │ 146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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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50,174元 │15,666元│22,758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5,667元(計算式:│22,760元【計算式│50,174元 │
│○│ │ │ │ 月15日:11,750元 │23500÷30×20=156│:新制:23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67) │1/2 ×(1 +342/│ │
│ │ │ │ │ │ │365 )=22760 】│ │
├─┼─────┼────┼─────┼──────────┼─────────┼────────┼─────┤
│林│120,600 元│25,500元│82,350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5,500元(預告期間│共82,351元【計算│120,600元 │
│○│ │ │ │ 月15日:12,750元 │:30日,計算式:25│式:舊制:25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500 ÷30×30=2550│×(1 +3/12)+│ │
│ │ │ │ │ │0) │新制:25500 ×1/│ │
│ │ │ │ │ │ │2 ×(3 +350/36│ │
│ │ │ │ │ │ │5 )=82351 】 │ │
│ │ │ │ │ │ │ │ │
├─┼─────┼────┼─────┼──────────┼─────────┼────────┼─────┤
│楊│208,400元 │25,500元│167,350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5,500元(計算式:│共167,351 元【計│208,400元 │
│○│ │ │ │ 月15日:12,750元 │25500÷30×30=255│算式:舊制:2550│ │
│○│ │ │ │⑵未休假工資:2800元│00) │0 ×(4+7/12) +│ │
│ │ │ │ │ (21000÷30×4= │ │新制:25500 ×1/│ │
│ │ │ │ │ 2800) │ │2 ×(3+350/365 │ │
│ │ │ │ │ │ │) =1673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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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65,449元 │17,000元│35,699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7,000元(預告期間│35,700元【計算式│65,449元 │
│○│ │ │ │ 月15日:12,750元 │:20日,計算式:25│:新制:25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500 ÷30×20=1700│1/2 ×(2 +292 │ │
│ │ │ │ │ │0) │/365)=35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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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57,280元 │39,000元│194,19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39,000元(計算式:│共194,199 元【計│257,280元 │
│○│ │ │ │ 月15日:19,500元 │39000÷30×30=390│算式:舊制:39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4583元│00) │0X3 + 新制:3900│ │
│ │ │ │ │ (27500÷30×5=45│ │0X1/2 X(3+350/36│ │
│ │ │ │ │ 83) │ │5) =1941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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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340,203元 │59,000元│239,703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59,000元(預告期間│共239,704 元【計│340,203元 │
│○│ │ │ │ 月15日:29,500元 │:30日,計算式:59│算式:舊制:59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12,000│000÷30×30=59000│0 ×(2+1/12) +│ │
│ │ │ │ │ 元(36000÷30×10 │) │新制:59000 ×1/│ │
│ │ │ │ │ =12000) │ │2 ×(3+350/365 │ │
│ │ │ │ │ │ │)=2397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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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172,739元 │28,500元│125,289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8,500元(預告期間│共125,289 元【計│172,739元 │
│○│ │ │ │ 月15日:14,250元 │:30日,計算式:28│算式:舊制:2850│ │
│○│ │ │ │⑵未休假工資:4,700 │500÷30×30=28500│0 ×(2+5/12) +│ │
│ │ │ │ │ 元(23500÷30×6=│ │新制:28500 ×1/│ │
│ │ │ │ │ 4700) │ │2 ×(3+350/365)│ │
│ │ │ │ │ │ │ =1252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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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32,786元 │ 8,333元│11,953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8,333 元(預告期間│11,952元【計算式│32,785元 │
│○│ │ │ │ 月15日:12,500元 │:10日,計算式:25│:新制:25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00 ÷30 ×10=833│1/2 ×349/365 )│ │
│ │ │ │ │ │3) │=119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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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208,327元 │32,000元│151,344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32,000元(預告期間│共151,342 元【計│208,325元 │
│○│ │ │ │ 月15日:16,000元 │:30日,計算式:32│算式:舊制:32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8,983 │000 ÷30×30=3200│0 ×(2+9/12) +│ │
│ │ │ │ │ 元(24500÷30×11 │0) │新制:32000 ×1/│ │
│ │ │ │ │ =8983) │ │ 2×(3 +350/365│ │
│ │ │ │ │ │ │ )=1513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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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41,940元 │16,333元│13,35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16,333元( 預告期間│13,358元【計算式│41,940元 │
│○│ │ │ │ 月15日:12,250元 │20 日 ,計算式:24│:新制:245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50 0 ÷30 ×20=16│1/2 ×(1 +33/ │ │
│ │ │ │ │ │333 ) │365 )=133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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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73,068 │25,333元│22,435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5,333元(計算式:│22,436元【計算式│73,068元 │
│○│ │ │ │ 月15日:19,000元 │38000÷30×20=253│:新制:38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6,300 │33) │1/2 ×(1 +66/ │ │
│ │ │ │ │ 元(27000÷30×7=│ │365 )=22436 】│ │
│ │ │ │ │ 63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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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93,822元 │28,150元│49,39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8,150元(預告期間│49,397元【計算式│93,822元 │
│○│ │ │ │ 月15日:14,075元 │:30日,計算式:28│:新制:2815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2,200 │150 ÷30×30=2815│1/2 ×(3 +186 │ │
│ │ │ │ │ 元(22000÷30×3=│0) │/365)=49397 】│ │
│ │ │ │ │ 22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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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285,844元 │32,000元│228,67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32,000元(預告期間│共228,676 元【計│285,843元 │
│○│ │ │ │ 月15日:16,000元 │:30日,計算式:32│算式:舊制:32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9,167 │000 ÷30×30=3200│0 ×(5+2/12 )+│ │
│ │ │ │ │ 元(25000÷30×11 │0) │新制:32000 ×1/│ │
│ │ │ │ │ =9167) │ │2 ×(3+350/365)│ │
│ │ │ │ │ │ │=2286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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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04,144元 │26,666元│57,478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6,667元(預告期間│57,479元【計算式│104,144元 │
│○│ │ │ │ 月15日:20,000元 │:20日,計算式:40│:新制:40000 ×│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00 ÷30×20=2666│1/2 ×(2 +319 │ │
│ │ │ │ │ │7) │/365)=574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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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156,426元 │28,000元│113,759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28,000元(預告期間│共113,758 元【計│156,425元 │
│○│ │ │ │ 月15日:14,000元 │:30日,計算式:28│算式:舊制:28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667元 │000 ÷30×30=2800│0 ×(2+1/1 2 ) │ │
│ │ │ │ │ (20000÷30×1=66│0) │+新制:28000 ×│ │
│ │ │ │ │ 7) │ │1/2 ×(3+350/36│ │
│ │ │ │ │ │ │5)=1137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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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281,427元 │44,000元│215,427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6 │44,000元(預告期間│共215,429 元【計│281,427元 │
│○│ │ │ │ 月15日:22,000元 │:30日,計算式:44│算式:舊制:44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0 元 │000 ÷30×30=4400│0 ×(2+11/12 ) │ │
│ │ │ │ │ │0) │+新制:44000 ×│ │
│ │ │ │ │ │ │1/2 ×(3 +350/3│ │
│ │ │ │ │ │ │65 )=215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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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906,460 元│69,000元│743,640元 │⑴98年6月1日至98年7 │69,000元(預告期間│共743,640 元【計│906,460元 │
│○│ │ │ │ 月20日:69,000元 │30日,計算式:6900│算式:舊制:6900│ │
│○│ │ │ │⑵未休假工資:24,820│0 ÷30×30=69000 │0 ×(8 +9/1 2 │ │
│ │ │ │ │ 元(43800÷30×17 │) │)+新制:69000 │ │
│ │ │ │ │ =24820) │ │×1/2 ×(4 +20│ │
│ │ │ │ │ │ │/365)=74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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