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李陳秀嬌、田崇瑋、林徹人
- 原告廖秀美
- 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新聯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廖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清泉律師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張惠潔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追加被告 大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崇瑋 訴訟代理人 鄧葦 被 告 新聯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徹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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