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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
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上訴人
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劉政中、李綺芳、周秀娟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肆佰叁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29,729,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436 元;㈡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9,355,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552 元,惟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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