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來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6 日下午
2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0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正和鋼鐵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5,300元 │RC7558194 │99年7月12日 ││ │司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