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