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告
乙○○
被告
三門順利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