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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告
廖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清泉律師
被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張惠潔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大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崇瑋
訴訟代理人
鄧葦
被告
新聯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徹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