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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00號

聲請人
來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6 日下午

2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0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正和鋼鐵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5,300元 │RC7558194 │99年7月12日 ││ │司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0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