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立晴原名陳筱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危害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1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立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