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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立晴原名陳筱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危害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1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立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0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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