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6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廖松發

      黃凡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4月2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830118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松發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之砍刀壹把沒入。

黃凡訓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廖松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部分:

一、被移送人廖松發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3月19日19時12分許。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旁。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砍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廖松發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其中載明扣押砍刀1 把)、扣押物品收據、照片2張。

㈢扣案砍刀1把。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法論處。又扣案砍刀1 把係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貳、被移送人黃凡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部分:

一、被移送人黃凡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3月19日19時12分許。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旁。㈢行為:徒手毆打被害人廖松發。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黃凡訓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廖松發之證言。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黃凡訓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加暴行於人之違序行為,應依法論處。

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7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6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