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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93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明儀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志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82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一至四字「共肆罪,」及第二行第十九字「均」均屬贅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若有此類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亦可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無任何補充更正。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所係認定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均屬接續犯,各為一行為,又上開兩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罪,故本案主文應僅有一罪。況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並未引用數罪併罰之相關條文,故原判決顯係判決被告僅犯一罪,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顯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9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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