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潁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549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6日23時17分
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 ID「Z0000000000」
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黃欐淇IG公開貼文下,張貼「
姐姐我是愛你可以幫妳舔鮑鮑想說喲妳想要幹妳的穴穴給你
爽爽舒服又來了在幹妳」之文字,足生損害於黃欐淇之名譽
。
二、案經黃欐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黃欐淇指述情節相符,並有IG網頁截圖在卷可參,被告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檢察官 蔡東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美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