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亞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己○○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士交簡字第1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99年2月22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