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93號
- 原告
- 東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由賢
- 被告
-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104 年5月12日裁定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