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簡字第27號
- 上訴人
- 葉學騰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翊元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曾潤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林正杰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6年2月14日提出上訴,始屬合法,而上訴人延至106年2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上訴,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