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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簡字第27號

給付休假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嘉芬

上訴人
葉學騰
即原告
被上訴人
翊元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潤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林正杰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6年2月14日提出上訴,始屬合法,而上訴人延至106年2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上訴,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勞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休假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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