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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6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嘉芬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丁來 (已歿)籍設台南市○區○○路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惟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李丁來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2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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