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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劉褔洲

  • 原告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聲 請 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相 對 人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褔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受領給付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7,8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費2,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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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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