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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

聲請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相對人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褔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受領給付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7,8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費2,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調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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