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謝錦興、劉褔洲
- 原告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聲 請 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相 對 人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褔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受領給付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7,8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費2,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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