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6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告
- 李丁來 (已歿)籍設台南市○區○○路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惟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李丁來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