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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969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莊明達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被告
潘明山(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惟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2 年11月1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潘明山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96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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