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969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良俊
- 被告
- 潘明山(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惟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2 年11月1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潘明山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