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0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091號

原告
李美君
被告
張天龍

      白憶婷

      張雅婷

      沈怡欣

      吳瑟琪

      薛貞興

      張嘉玲

      王玨偉

      林筠倫

      林姿彣

      陳忠德

      詹琳韻

      曾讚武

      曾晴

      羅竹君

      陳雅琪

      沈士勛

      陳賢聰

      葉人瑋

      謝恩基

      林玉燕

      陳鴻源

      楊宗勳

      劉梅卿

      黃清欽

      楊俊懋

      王敏貞

      陳兆惠

      張飛衫

      李昆璟

      陳建銘

      王本立

      曾寶

      王淑香

      尹可欣

      戴子翔

      黃勝勇

      許振杰

      林志賢

      蕭鈞倫

      傅仁暉

      林儀真

      謝宗晏

      張銧智

      陳建宇

      許偉哲

      涂曄雯

      楊博超

      陳虹政

      周昇民

      張智鈞

      蔡文成

      趙麗雲

      周育蔚

      李昭慶

      黃郁宸

      鄭智耀

      張閏翔

      蔡其安

      吳家榮

      楊蓉蓉

      施志龍

      焦仁愷

      葉靖為

      鄭芬卿

      高志斌

      陳政宏

      楊凱文

      李梅全

      李國裕

      葉祖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84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本件原告主張上開被告於臉書上分別為如110 年8 月17日補正狀所示之行為,認被告等人網路霸凌致其名譽權受有損害,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觀諸原告主張之被告所為,被告等人或於臉書留言,或僅於臉書按「讚」,就留言部分,本院細繹其語意並對照前後內容,僅為評論或表達意見,未指名道姓直指原告,對原告恣意謾罵。再者,按「讚」行為更僅係表達個人情緒,無任何留言,難認構成侵害行為。尚不得僅因原告之不悅,即以侵權行為為由箝制被告等人之言論自由。從而,縱認原告所指被告所為之事實為真,在法律上亦顯然不能獲得勝訴。本院業於110 年7 月16日命原告補正起訴之原因事實,猶僅止於上開事實,此於法律上既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5,400 元由原告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09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