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725號
- 原告
- 昇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谷念勝
- 訴訟代理人
- 邱英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世東律師
- 被告
- 林繼堯即林陳梅之繼承人
林世雄即林陳梅之繼承人
林秀娥即林陳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繼堯、林世雄、林秀娥為被告林陳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後,被告林陳梅已於110年7月5日死亡,林繼堯、林世雄、林秀娥為林陳梅子女,且查無林陳梅之拋棄繼承資料,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資料在卷可憑,應認其等均為林陳梅之繼承人,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林陳梅之繼承人林繼堯、林世雄、林秀娥為被告林陳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