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72號
- 抗告人
- 蕭景方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3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72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3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