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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680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莊明達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朱美玲(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9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68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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