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252號
- 原告
-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淑美
- 被告
- 王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