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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12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蔡明宏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告
陳姿佑(更名前:陳春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81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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